当前位置:首页 > 杂文集锦 > 财产保全期限,财产保全期限 | 保全措施须知

财产保全期限,财产保全期限 | 保全措施须知

来源:婕建杂文网

什么是财产保全?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为获取判决或裁定而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,确保财产在一定期限内不受损失,以保证判决或裁定的实用性。

财产保全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明文规定的。其保全期限的长短,对当事人来说尤为重要。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,人民法院在审理财产保全案件时,采取保全措施后,应当制作保全备案材料并告知申请人。申请人可以自接到制作材料通知之日起10日内,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保全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,确认保全。

一旦确认保全,财产保全期限为三个月,可以根据需要延长,但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。如果要在保全期限内将财产保全措施取消,必须有举证,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:

  • 申请保全的一方已经提供担保;
  • 申请保全的一方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;
  • 申请保全的一方可以提供担保;
  • 申请保全的原因不再存在;
  • 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被驳回或被撤销。

在财产保全期限内,如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,可以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。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,应当告知申请保全的人,并听取申请保全人意见,决定是否撤销财产保全措施。

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该充分掌握财产保全期限的规定、保全措施的种类、操作步骤及可能遇到的问题,以减轻自身财产损失和时间成本。

信息搜索
最新信息